为买房避税施计“假离婚”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
原告刘先生诉称,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某套房屋,并签署《婚前购房协议书》。两人约定:该房屋为双方共有;如双方分手,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,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;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,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。
2013年8月,刘先生与张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子。
2016年2月,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另一处房屋时,两人打算通过“假离婚”方式避税,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。
2016年3月,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《假离婚协议书》,随后在民政局签了《离婚协议书》并登记离婚。《假离婚协议书》上明确约定,“假离婚”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。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,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,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、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。
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,均被张女士拒绝。刘先生认为,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《离婚协议书》,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,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。故刘先生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《离婚协议书》无效。
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《离婚协议书》无效。
法官释法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55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二是意思表示真实;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
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,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,购买二套住房,后双方签署《假离婚协议书》,在《假离婚协议书》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,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《离婚协议书》,登记备案离婚,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。上述事实可以说明,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,签署《离婚协议书》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,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、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。刘先生对于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,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,双方在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、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。《离婚协议书》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最终,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,这个结果还是让人感到欣慰的。但是为了某些利益问题而办理“假离婚”的夫妻不在少数,那么“假离婚”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风险?
现如今,因为房子的那点事,很多夫妻打起了“假离婚”的主意,曾经在上海等地就出现过“假高婚”潮,排队离婚,离完婚喜气洋洋的更是层出不穷。 那么,从律师的角度看假离婚,告诉你假离婚你所不知道的风险。
四、假离婚的第四大风险是婚后共同财产变婚前个人财产。假离婚后即使依约复婚,若取得房产等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依照法律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,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另一方将承担很大损失。
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,信用等级会被降低。
总之,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规避政策或逃避法律责任,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,若一方在假离婚后反悔不愿复婚,另一方想通过诉讼认定离婚协议无效或撤销离婚协议都是难上加难,法院极少会依据《合同法》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。
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
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
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处理此类案件, 而依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9条规定: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人民法院审理后,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的,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欺诈与胁迫两种情形的,才能够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。而当事人要完成举证责任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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